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成果应当包括:
(一)规划或计划说明书:属长期规划的,为长期规划说明书;属中期规划的,为中期规划说明书;属年度计划的,为年度计划说明书。
年度计划说明书中应反映本市、县前三年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商品住宅建设规模和拆迁补偿安置落实情况。
(二)示意性图纸:属长期规划的,在城市总体规划图上标示拆迁范围;属中期规划的,在近期建设规划图上标示拆迁范围;属年度计划的,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标示拆迁范围和项目名称。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市、县人民政府的请示;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成果和年度计划成果;
(三)城市规划图纸:属长期规划的,为城市总体规划图、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图;属中期规划的,为近期建设规划图、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图;属年度计划的,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
(四)属年度计划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拆迁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证明。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调整而调整。
第九条 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在编制或调整完成后申报。年度计划在每年的1月15日前申报。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市、县报送的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后,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批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市、县未申报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虽申报但未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不得实施城市房屋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