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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建设行业技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二)2004年11月1日至11月20日:进行技师申报注册及资格初审。11月20日前各地、各单位结束资格初审工作并按附件2的要求将申报材料及注册信息报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三)2004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由我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考核鉴定小组,进行考核鉴定,资格确认,核发技师资格证书。
  七、注册登记及技师聘任。
  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获得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注册登记,纳入高技能人才数据库管理。
  技师实行聘任制。由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对取得技师资格的人员进行聘任,签订技师聘任合同。工资待遇可根据企业实际参照《关于修订〈湖南省国有企业职工等级工资指导标准〉和<湖南省国有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指导标准>的通知》(湘劳社[1999]180号)、《关于调整高技能人才津贴标准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171)文件确定。
  八、其他事项。
  (一)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能人才中设置的职业资格等级,与工程师、高级工程师一样是国家的宝贵人才,是用人企业生产经营的中坚力量。开展建设行业技师职业资格评审工作,有利于拓宽高级技能人才成长道路,调动广大劳动者钻研业务、学习技术、提高技能的积极性;有利于在建设行业进一步营造崇尚知识、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各市、州和各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注意宣传,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技师考核鉴定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程序规范运作,全程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2、统一标准、评聘分开原则。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申请,取得技师资格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并享受相应待遇。
  3、“四结合”原则。即在鉴定内容上,坚持以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鉴定标准上,坚持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鉴定机制上,坚持专家鉴定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
  (三)技师考核鉴定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费[2003]7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1、全省建设行业技师申报名额分配表(略)
  2、全省建设行业技师申报材料及要求(略)
  3、个人信息汇总表(略)

                           湖南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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