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过“村改居”工作,要努力把无耕地村逐步建成公共设施配套完善、环境优美的城市文明社区。
(四)“村改居”工作按照先改制后改建,稳步推进的程序进行。在四区选择符合条件的村作为“村改居”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三、无耕地村“村改居”工作的基本政策
(一)无耕地村“村改居”范围内的村民转为城市居民,并依法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原村委会的组织职能由新组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本届村民委员会届满后依法终止。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整村组建、零散靠并的原则组建,履行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基本农田、一般农田在保证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经确权后交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不得荒芜。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及城市建设需要时,可依法征用并给予补偿。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兴办的各类村办集体企业占用的非农用地,可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办理出让手续,原“村委会”的办公用地、学校、医院等占用的公益性用地可给社区居委会依法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原属村集体所有的“四荒地”经确权后可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划拨手续。
(三)原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制要坚持村民自愿的原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为股份制或其它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村委会经济工作职能和权利义务。对原村委会等组织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划转到新组建的居民委员会,仍作为公益事业资产。
(四)无耕地村“村改居”的村民农业户口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户口。
(五)无耕地村“村改居”后的居民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原则,积极支持和引导无耕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其从事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等工作,并加强对无耕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服务,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降低失业率。
(六)无耕地村“村改居”后的居民社会保障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段,参加西宁市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
(七)无耕地村“村改居”后的居民低保工作,按照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可以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八)无耕地村“村改居”退伍士兵的安置按照《
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青海省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安置,退伍士兵其父母因“村改居”后转为城镇户口的,保留入伍时的优待金待遇,服役期满后执行现行的城镇义务兵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