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等七部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
《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湘价检[2004]152号)
各市(州)物价局、教育局、纠风办、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新闻出版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门《
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950号)转发给你们,请即认真组织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近年来,教育收费一直是社会热点之一,我省尽管大力开展了教育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并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在一些地区和学校问题仍然比较严重,群众对此反映强烈。特别是今年秋季全省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大专院校招生开学过程中,群众对教育乱收费投诉的数量有所增加。搞好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对于全面落实“一费制”,规范教育系统收费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落实《通知》精神,切实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
二、加大力度,注重效果。在专项检查和案件处理工作中,各地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行政,对查出的乱收费金额能清退的要限期清退给学生,无法清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收缴财政;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以及明知故犯、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典型的乱收费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三、认真做好检查情况反馈工作。专项检查期间,各地要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情况的反馈。专项检查期间,各地应于10月底和11月底,分别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各部门分别于12月15日前,将教育收费专项检查书面总结报告、报表(见国家文件附件)、典型案例及调研报告分别报送省物价局、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和新闻出版局。
四、检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相关部门反映。
附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