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
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意见的通知
(粤建管字[2004]146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杜绝因使用海砂及氯离子含量过高的水而导致的质量事故,现将《
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建标[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建标[2004]143号文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海砂的管理,预防海砂运用不当而存在的潜在危害。
二、鉴于我省河砂储存量丰富的实际情况,在我省境内施工的工程严禁使用海砂,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三、在沿海地区,因自来水缺乏而使用地下水时,施工单位必须将地下水进行有见证采样送检,监理单位及监督机构应对水质检测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地下水氯离子含量小于规定的要求,方可投入工程使用,杜绝因水质不合格而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
附:
建设部关于严格建筑用海砂管理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