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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从2004年9月起,卫生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结核病控制工作月报制度。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月报告前一个月医疗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的肺结核病人的核查追踪情况,并在2004年12月核查完毕2004年10月底前医疗机构通过网络报告的全部肺结核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
  3、积极落实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与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断报告的不需要入院治疗的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落实督导治疗和管理,并向符合条件的肺结核病人,发放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结核药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抗结核药物的供应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不间断供应;要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的要求,定期督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督导治疗的情况,监测和考核病人治疗效果,并及时发放病人督导治疗管理费。
  4、重视开展特殊人群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外来务工人员密集的工商企业(建筑工地)、公共场所和羁押场所的疫情监测,积极开展对这几类人群的结核病检查工作,及早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结核病的暴发流行,维护社会稳定。
  (三)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职责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体私营诊所等应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单位的基本工作职责之一。一是被确定为结核病诊治定点单位的乡镇卫生院要认真落实诊治工作职责;其它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则要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病人,悉心引导疑似肺结核病人和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到具备条件的结核病诊治定点单位进行诊治;二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的肺结核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核查;三要认真做好肺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和管理工作,及时监测可能发生的药物毒副反应,督促病人按期随访和复查。同时,各级卫生部门要将落实结核病人的督导治疗和管理的情况纳入对乡镇卫生院合作医疗工作的考核范围。
  (四)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定期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履行结核病防治工作法定职责等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三、广泛宣传防治知识,加强防治技术培训
  各地要进一步宣传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国家对肺结核病人实行的减免费治疗政策,动员公众特别是肺结核可疑症状者主动就诊、主动查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完成督导治疗。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宣传牌(宣传画)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的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配合教育、农林、劳动保障、民政、司法等部门,做好各系统重点人群的针对性宣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在今年10月底前,通过多种方式设立结核病防治宣传牌,张贴宣传画,向社会各界公示国家对结核病的减免费治疗政策,使之家喻户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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