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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院内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并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核查。各医疗机构要明确院内负责肺结核病诊断的责任科室或主诊医师,院内其它部门发现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统一转至责任科室或主诊医师进行诊断。接诊医师应详细记录就诊病人的住址、电话等确切联系方式,以便追踪核查病人。
  4、建立健全传染性肺结核病人的短程督导化疗工作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于需要住院治疗的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应转至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分院住院治疗,其它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收治;对于不需要入院治疗的,或出院后仍需继续药物治疗的肺结核病人,应转至当地指定的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区级综合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门诊部,由接诊医师按照国家结核病药物治疗方案对病人进行确诊、确定诊疗方案、登记和管理,并及时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抗结核药物,不得随意使用自费药物;与此同时,要将病人安排到现住地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规范化的督导化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当地收治肺结核病人的传染病专科医院、传染病分院和结核病诊治定点单位等信息,定期检查上述单位对肺结核病人的规范化诊疗工作情况。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
  1、认真做好肺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的技术指导,做好对医疗机构疫情报告工作的督导和核查,并负责落实肺结核病人报病奖励政策。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每天主动核查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报告的肺结核病人,剔除重复报告病例,对不符合诊断标准报告的病例和排除病例应及时追踪核查并作出订正报告。
  2、主动开展网络直报肺结核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追踪核查,切实强化病人的登记和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直报的所有肺结核病人(包括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追踪核查和登记、管理,追踪核查最迟应于接到网络直报后2周内完成。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得力的工作小组,保证一定的人力、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并会同当地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对入院治疗的急、重症肺结核病人和因各种原因未转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登记管理的病人进行追踪核查,就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落实登记、治疗、管理措施,宣讲相关政策和防治知识,并动员病人家属等密切接触者进行结核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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