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原辅业企业(已领取营业执照)整体改制的,只收取50元变更登记工本费。
4、辅业改制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实行即时办理制度,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明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即可办理名称预先登记。
(五)减免契税政策。对符合财税[2003]184号文件精神的改制分流企业,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过程中,可按规定享受减免契税的优惠。
(六)房产过户交易政策。对改制分流企业涉及的房产转让办理过户手续的,过户交易手续费按成本价收取,对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房产未办理交易手续的,可将补办手续和房产交易手续在分别缴纳税费的基础上一并办理。
(七)土地处置政策。主体企业改制土地出让应按哈政发[2004]14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改制分流企业涉及的土地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时,土地管理费减半收取。
三、组织领导
1、 成立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以下部门主管领导组成: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哈尔滨市总工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的开展,确保在2005年底前,全面完成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
2、 要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责任制。各直属企业、各资产经营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程序、工作时限以及相关要求完成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用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
3、各级政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辅业改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等组织关系,职工的各项社保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相关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原主体企业要积极做好改制企业属地管理的交接工作。
4、各区、县(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可比照上述相关政策执行,持区、县(市)有关部门批复,到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享受相关政策。中央、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可持中央或省有关部门批复,到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享受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