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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单位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6、对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采用定额税收优惠办法,即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7、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并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凡在2005年底之前,符合中发[2002]12号文件优惠政策条件规定的上述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直至期满为止。
  (二)社保补贴政策。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并持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可以享受最长期为3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按季向财政部门出具企业缴费证明,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拨付。
  (三)贷款贴息政策。对当年新招用国企分流富余人员(并持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再就业优惠证”)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安置人数,可在市商业银行办理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帐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对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小企业贷款,政府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四)工商登记注册政策
  1、注册资本不超过50万元的,申办营业执照时,实缴资本达到注册资本的30%即可登记发照,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出资方式可由股东或投资人协商议定,可以全部用非货币出资;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可占注册资本的35%。
  2、改制分流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市国资委确认的相关资产核定,免于提交评估报告和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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