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制分流企业凭市国资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批复意见和有关认定材料,分别到有关部门办理享受相关政策手续。
二、相关政策
改制分流企业和分流富余人员除享受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及黑国资联发[2004]4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相关政策:
(一)税收政策。鼓励分流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吸纳分流富余人员,有关税收政策如下:
1、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⑴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⑵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
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
⑷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对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针对上述政策,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5、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现有的从事商品零售业务的行业零售企业(商品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在相应期限内对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