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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十单位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的有关意见》的通知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的主要内容:
  1、主体企业生产经营概况,实施主辅分离,精干主业的发展思路和规划目标;改制分流的工作原则,主要政策措施及依据。
  2、拟分离的“三类资产”(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关闭破产企业有效资产)情况,界定依据及其使用效益等状况,占企业总资产比重及所涉及的人员情况等。
  3、对“三类资产”所涉人员的分流安置情况。包括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内部退养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总额及来源;拖欠职工债务(包括拖欠工资、集资款、医药费、欠缴社保费等),能够一次性偿还或达成偿还协议情况;企业拟采取的政策措施等。
  4、辅业改制分流形式。通过合资、合作、出售等方式,改制为产权多元化、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要明确改制后企业的股东构成,投资者或经营者持股比例,职工持股的组织形式。允许改制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有能力的企业职工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合法权益持大股。
  5、改制分流企业的资产、负债构成以及人员安置状况;改制分流后的主体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人员状况以及安置富余人员的比例。
  6、改制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及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
  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直属企业可分别上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他市属企业通过资产经营公司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分别上报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市国资委负责企业改制方案、“三类资产”的认定以及产权结构或产权变更的确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劳动合同签订、富余人员安置比例的认定。 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采取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审核联合批复的形式,市国资委代章出具批复意见。
  (三)企业接到批复文件后,组织实施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工作。涉及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动、土地处置等有关事项,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备案、审批等手续。
  (四)改制分流企业完成公司登记注册后30日内,将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实施结果按下列内容分别报送:资产清查结果、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三类资产”认定证明、改制企业股权设置方案及法人治理结构情况、债权债务及土地处置方案、改制企业股东认购股份的协议及公司章程报市国资委备案; 安置富余职工的数量及比例、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安置办法、分流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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