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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核发培训券后,应在生源库中注明已培训情况,并每半年一次报市(州)、省劳动保障部门。
  (三)培训结束并安排了适当的工作,学员对培训和就业安排满意,将培训券交给培训机构。对培训质量和就业安置达不到要求的,参训人员可拒交“培训券”。
  (四)培训机构本期学员考试合格率达到90%,就业率达到85%的,凭学员名册、培训券、学员就业协议,填写“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1),送县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查,经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州)财政部门据实拨付到培训机构。
  第十四条 职责分工。湘西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以县为单位组织实施。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建立本县扶贫技能培训生源库,制定本县扶贫技能培训计划,确定培训机构,督促检查。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扶贫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督查和情况汇总,组织对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制定全省扶贫技能培训规划,下达培训任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培训补助资金铁的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培训监督管理。湘西地区市(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的监督管理,以保证培训质量和转移效果。建立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签订目标责任状,明确职责,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落实责任。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行政责任。
  (一)培训机构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生源名单招生时,发现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生源,应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经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核查属实者,应从生源中剔除,同一乡镇发生多起此类事件者,应对乡镇劳动保障站提出警告。
  (二)培训券一经核发,就由培训学员本人所有,不得转让、倒卖、变现,如有违规者,即取消其转让和被转让者的培训资格,并向所在乡镇、村组通报。
  (三)培训机构在培训中没有完成培训计划,或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造成不良影响者,或弄虚作假申领培训经费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七条 鼓励措施。鼓励用人单位在湘西地区采取“先招收录用,后培训”的方式,招收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将对各地在湘西地区贫困农村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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