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培训机构应选择就业市场需求量大、培训见效快、适应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职业(工种)。省、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应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分析报告,提供相应的指导。
(三)培训内容以相应职业的初级技能为主,根据用人单位就业岗位的需求进行合理调整。所选教材应符合职业技能培训的要求。培训时间一般为2-3个月,具体培训时间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确定。
第八条 考核发证。每期培训班结束时,凡经考核合格者,统一核发“职业培训证”,作为培训经历和就业上岗的证明。对国家确定为就业准入的职业,由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实施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者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培训机构免费继续培训。首次参加初级技能鉴定的收费,按省物价局核定收费标准的50%,在培训补助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就业安置及跟踪管理与服务。按照“谁培训,谁安置,谁服务”的原则,由培训机构负责学员的就业安置与跟踪管理服务。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驻外劳务服务机构要加强同培训机构的联系,及时提供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信息,主动协助培训机构做好相关的跟踪服务工作,依法维护培训学员转移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培训档案的建立。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扶贫技能培训登记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附件6)、学员名册(附件7)、学员考核鉴定材料、学员转移就业台帐(附件8)等。
第十一条 统计报告。培训机构每季度末应将培训工作进展情况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标准。扶贫技能培训补助资金按平均每期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由省资助的培训。具体的补助标准(附件9),根据不同的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确定。
第十三条 资金补助办法。
(一)培训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结算”的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市(州)年度计划培训人数、标准等有关指标进行预分配,年终根据实际培训情况与各市(州)进行结算。
(二)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培训机构培训班开班的报告后5天内,派专人到现场考核确认,在10天内将培训券(附件10)发给实训学员。培训券实行实名制,应包括以下内容:培训学员的姓名、相片、身份证号码、培训职业(工种)、培训时间等,加盖市、县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