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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采取模式二的市,各县(市、区)社保局(中心)根据每月月结形成的基础养老金发放总额,送同级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市社保局(中心)申请,由市社保局(中心)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请拨,市财政审核后,将本月应支付各县(市、区)的基础养老金下拨到市社保局(中心)社保基金支出户,由市社保局(中心)分别将资金下拨到各县(市、区)社保局(中心)支出户。县(市、区)社保局(中心)收到款后通过“暂收款”科目记账。当月市级拨入的资金大于实际支付数,市级在下月拨款中做相应的抵减。各县(市、区)社保局(中心)要定期与市社保局(中心)对账(对账时点为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并填列“基础养老基金收支余额对账表(见附表二),对账后县(市)区社保局(中心)将“暂收款”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市社保局(中心)支出户,划转后“暂收款”科目无余额。
  (四)各市、县(市、区)社保局(中心)每月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和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月终了“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必须要与同级财政部门核对,同时填列“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期末资产余额对账表”(见附表一),并将双方盖章确认的期末资产余额对账表订入凭证。月终如有差额,应及时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按月编制“财政专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二、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市社保局(中心)及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的会计账务处理
  (一)基金收入时的账务处理。
  1、市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收到各县(市、区)地税、财政部门每月上解的市级统筹养老基金时,凭县(市、区)地税部门报送的征收确认到账凭证及划解清单记账,同时将征收到账凭证及划解清单复印盖章送市社保局(中心)记账:
  市财政局:
  借:101银行存款—养老
  贷:4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XX县(市、区)
  市社保局(中心):
  借:104财政专户存款-养老
  贷:401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市级统筹养老-XX县(市、区)
  2、市社保局(中心)收到市财政拨入各县(市、区)应支付的基础养老金时记账:
  市财政局:
  借:50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市级统筹基础养老金—XX县(市、区)
  贷:101银行存款—养老
  市社保局(中心):
  借:103支出户存款-养老
  贷:104财政专户存款-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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