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基金会计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04]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局):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核算工作,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联合制订了《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账务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账务处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实行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后基金会计核算工作,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3]53号)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会计账务处理的总体要求
全省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方案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市级对全市社保基金收支实行一体化管理,基金实行市级统一核算和统一调剂使用(以下简称模式一);第二种是市级只对所辖县(市、区)的基础养老金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剂,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仍由县(市、区)管理和核算(以下简称模式二)。各市依实行的统筹模式,分别按如下要求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一)采取模式一的市,市级可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进行统一会计核算,县(市、区)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辅助账或出纳日记账。
(二)采取模式二的市,市级统筹的基础养老基金收支账必须在市级基金会计账务中统一核算,县(市、区)对同级地税部门直接上解市统筹的基础养老基金不做会计核算,但应设置基金收支辅助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