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物价局制定保安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保安服务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并将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报省物价局备案。保安服务组织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委托方对提供安全守护的保安人员有特殊要求、其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可由委托方与保安服务组织协商并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保安服务收费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安全守护的保安服务,由保安服务组织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每人、月标准向委托方收取;第五条第二项中的爆炸物品押运的保安服务,由保安服务组织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的标准向委托方收取;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保安服务,由保安服务组织与委托方协商确定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保安服务收费的构成,主要包括保安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工伤保险(以上均按《
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服装、设备器械折旧、年度业务轮训和考核、企业管理等费用及税金和利润。
第九条 内部保安组织主要承担本单位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不得对外提供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保安服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向内部保安组织收费。
第十条 保安服务组织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保安人员上岗必须接受有资质的保安培训组织的岗位业务培训,接受岗位业务培训的培训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安服务收费,保安服务组织应当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福建省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由发证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年审,年审不收费。
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组织为委托方提供保安服务,应当签定保安服务合同并在合同内载明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派驻保安人员的食宿安排等内容。保安服务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委托方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