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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保安
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4]服41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迳向省物价局服务价格管理处反映。

   福建省物价局
  二00四年十月十日

福建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保安服务组织和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保安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安服务收费是指提供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保安服务组织向委托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公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中心等保安服务组织的服务收费,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保安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对保安服务组织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保安服务组织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和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的收费项目包括: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银行、金融证券交易场所、机场、码头、车站、娱乐服务场所的安全守护、巡逻;
  (二)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文物、艺术品及其它贵重物资和爆炸、化学等危险品的押运、守护;
  (三)展览、展销和经营性的文娱、体育、商贸、旅游等活动的安全保卫;
  (四)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五)提供报警保安服务;
  (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工程和保安装置的设计、安装、保养和维修;
  (七)安全防范咨询;
  (八)其它经省公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安服务。
  第六条 保安服务收费根据保安服务组织提供的安全防范服务类别、服务性质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本办法第五条中的第一项及第二项中涉及爆炸物品押运、守护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项目的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组织根据委托方对服务的要求、资源的耗费、责任的风险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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