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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和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市场准入,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市场质量抽查、强制检验和计量监督,严把市场准入关。采取卫生许可、生产许可、出厂强制检验等措施,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推广统一的认证和标准化包装标识,推行购销索证索票、重要市场销售备案及质量追究制度。清理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十类企业生产条件,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得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形成信用惩戒机制。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拉网式检查,重点对城市城乡结合部的食品加工点进行检查和清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取缔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集中力量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严惩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团伙和首恶分子。注重抓好日常监管和社会监督,尤其要抓好基层的日常监管。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信用档案,把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突出整治儿童食品。对全市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加大清仓查库力度,摸清底数;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惩处不法分子;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儿童食品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除出市场。
  四、部门分工和主要职责
  乌鲁木齐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乌鲁木齐市食品放心工程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卫生局牵头,会同贸发局、农牧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行政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一)卫生部门要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检查,加大对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果冻、膨化食品、蜜饯、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等儿童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EDTA铁钠等监管力度,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学校食堂、餐饮业及建筑工地食堂,特别是小餐馆、个体门店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使全市90%以上的重点食品商场(超市)达到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依法吊销或收回卫生许可证。
  (二)贸发局要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加强对定点屠宰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加工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的违法行为。要进一步推进“规模化养殖+定点屠宰+深加工+肉品配送中心+放心肉店”一体化的“放心肉”工程建设,支持建立一批规范化、标准化的屠宰厂(场),引导部分重点地区继续培育“放心肉店”。加强对食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推进流通体制改革。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推广食品产销“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有效管理方法,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新型流通组织方式。加强对酒类、包装印刷企业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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