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力度。
1.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强化三项整治:一是开展农资打假,强化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专项整治。二是整治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行为,加强饲料和兽药市场准入管理,逐步建立生产和经营的可追溯制度,阻止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以检查“瘦肉精”生产使用窝点为突破口,对检出生产使用“瘦肉精”的地区实施重点整治。三是整治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整顿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水产养殖用药的监管和指导。
2.定期发布蔬菜农药残留监测结果。
3.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组织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添加剂的专项整治,加大产品质量抽查。特别是加大对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儿童食品中糖精钠、肉类食品中色素、EDTA铁钠使用的监管力度,使面粉、肉类、儿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基本消除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4.严查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行为。重点落实“十查十找”任务,检查米(面)、食用油、酱油、醋、米粉(线)、腐竹、干菜、肉制品、水产品、酒类产品等加工点,查找陈化粮、矿物油、地沟油、吊白块、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非食用物质,一经发现,依法取缔。
5.抓好阶段性检查和工作效果评价。对重点食品源头污染的治理进行综合监督和阶段性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品种整治效果进行评价。
(二)加强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的监管。
1.强化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与监管。
2.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严格审查和发放许可证。以重点查处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品、病死畜禽、回收过期食品加工后再上市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对调味品、米面制品、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保健食品、月饼等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强化食品生产环节的日常监督和检查。清理和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生产条件的企业吊销或收回许可证。严格按标准审查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米面食品、膨化食品10类生产企业,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同时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凡不具备确保产品质量条件的生产企业及产品都要清除出市场。
3.加强活畜、禽类的宰杀管理。加强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实施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工作。清理整顿定点屠宰厂,全面遏制注水肉、病害肉上市,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的违法行为。
4.对各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领导批示查办的案件,要及时查处。
5.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大对纳入整治和监管重点品种产品的抽查频率和覆盖面,抓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要重点抽查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的项目。对不合格的产品要坚决曝光,问题严重的要立即责令停止产、销,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吊销相关证照,清除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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