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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特殊地区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所有停车场应当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标价牌应当悬挂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醒目位置,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略)
  附件2.公共露天停车场一二三类地区划分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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