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分别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含粤“O”牌)车辆;
  (五)执行紧急任务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以上(一)至(三)款超过免费停放保管时限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二十条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室内停车场,是否提供免费停放保管服务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临时停放的,停放保管时间在3小时内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停放保管时间超过3小时后,以每12小时为一次,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次。
  (二)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按月停放的,月保收费为室内停车场30元,露天停车场20元。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
  (三)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