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2.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
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二)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2.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
(三)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1.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第十三条 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收费。上述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
1.北京路步行街:越华路以南,珠江以北,吉祥路、起义路、侨光西路以东,仓边路、文德路、文德南路以西的区域;
2.上下九路步行街:长寿路以南,和平路以北,宝华路、大同路以东,人民路以西的区域;
3.天河城: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干线以南,黄埔大道以北,广州大道中以东,五山路、石牌东路以西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
除一类地区以外,北环高速公路以南,新滘南路、工业大道、昌岗西路以北,珠江主航道以东,华南快速干线以西的区域。
(三)三类地区:
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六条 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一、二、三类地区的划分和调整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交委、规划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不分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