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价[2004]2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
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