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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路内等停车场,凭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到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申领标价牌。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共露天停车场、住宅小区配套停车场,由经营者提出申请,报所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的停车场、室内专业停车场的经营者,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自行制作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
  (四)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到同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申领标价牌。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必须申领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后方可进行收费。严禁使用不属于本场类型的标价牌;严禁高于标价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任何费用。
  第十条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登记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票据。收费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接受社会和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因经营需要,采用电子触摸屏或滚动式电子荧屏明码标价的,应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颜色进行标示,其标价式样需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审核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十二条 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对申领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的经营者,需按照《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穗价(2004)217号)认真进行审核,凡符合申领条件的给予办理,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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