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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
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价[2004]218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www.gzwjj.gov.cn)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 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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