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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协助直接入院弃婴弃儿的捡拾人到发现地公安部门办理捡拾报案证明。
  (四)向市民政局报送查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弃婴弃儿情况(入院、送养、寄养、死亡)统计,为公告期满60日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向公安机关申报市福利院集体户口。
  (五)做好弃婴弃儿的送养工作,及时向各县(市)区民政局通报申请收养其辖区内弃婴弃儿的申请人名单,配合登记机关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六)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家庭寄养工作。
  (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对接受的社会捐赠进行专项管理。
  (八)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做好保密工作。
  市福利院接收安置弃婴弃儿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财政核拨。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弃婴弃儿捡拾人出具捡拾报案证明;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办理市福利院集体户口,将已被收养的弃婴弃儿的市福利院集体户口迁至收养人家庭户口。
  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拐卖弃婴弃儿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收养登记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居民的家庭成员情况和生育对象的生育情况;根据有关规定为申请收养的当事人出具生育情况证明或无子女证明;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送养和收养行为,协助民政、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居民发现和捡拾弃婴弃儿的报案、临时安置及移送市福利院的工作。
  第八条 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配合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
  (一)负责为市福利院接收的弃婴弃儿入院体检、为残疾的弃婴弃儿出具残疾证明。
  (二)为制止遗弃婴儿的违法行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必须认真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保证出生婴儿身份的真实准确。
  (三)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弃儿,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移送市福利院,不得将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公民收养市福利院监护的弃婴弃儿,收养人必须具备《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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