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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4]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济南市弃婴弃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保障被遗弃婴儿、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弃婴弃儿是指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现或捡拾的被遗弃的婴儿、儿童。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捡拾的弃婴弃儿转送他人或私自收养。
  第四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收养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办理国内公民收养市福利院监护的本辖区内捡拾的弃婴弃儿的收养登记,协调、协助本辖区内弃婴弃儿的报案、临时安置、移送市福利院等工作。
  公安、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做好弃婴弃儿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条 济南市社会福利院(以下简称市福利院)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弃婴弃儿的唯一合法监护人和送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公民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捡拾的弃婴弃儿,负责其生活、医疗、护理、康复、教育等保障工作,并建立弃婴弃儿入院档案。
  (二)安排弃婴弃儿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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