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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暨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公示范围。凡《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中的收费项目、《山东省定价目录》中关系企业和群众切身利益的价格和收费项目,都必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公示的主要内容和方式。各执收单位向社会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收费标准(价格)、收费(定价)依据、征收范围、计费(价)单位、监制单位、投诉电话,授权或委托代收的收费应标示授权或委托单位名称以及政策依据,对部分收费对象实行减免的收费应标示减免范围和条件。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方式,特殊行业根据行业特点设计的样式须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公示栏(包括公示牌、价目表、价目册、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要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楚,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社区等方便群众阅读又不易损坏的地方。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10月上旬,召开动员大会。10月20日前,各执收单位要将自查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
  (二)清理审核阶段。10月底前,物价、财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审核报送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提出我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审核批准。
  (三)全面公示阶段。11月份,各公示单位要集中时间将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的项目、标准通过公示栏(牌)、价目表(册)或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全面公示。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份,对公示范围、内容、方式、收费标准(价格)和依据进行检查验收。凡公示内容不规范、不醒目、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在全市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四、职责分工
  (一)收费清理工作分工:市物价、财政部门全面负责全市的收费清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清理,提出保留、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各县(市)区要依照清理原则对本辖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清理。
  (二)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分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公示内容,监制公示栏(牌);监督检查公示单位的公示情况。市物价局负责市政府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公示的审核及监制管理。县(市)、区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由当地物价部门负责。
  (三)公示单位职责:对本单位现有收费(价格)项目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报送物价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制作并设置公示栏;遇有政策调整或公示栏受损等情况,及时维修、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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