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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暨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
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暨全面实行
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暨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清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关收费

暨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月九日)


  为加大价格和收费监管力度,整顿、规范价格和收费秩序,根据省有关部门的要求,自2004年起,在全市开展收费清理及全面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收费清理工作
  (一)清理范围。重点清理行政机关及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许可事项的收费,特别是清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保留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提出保留、取消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意见。
  (二)清理原则。1.部门“三定”方案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职能,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2.中央和省已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其相应的收费一律取消。3.有立法依据但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收费,按规定程序予以取消。4.不符合建立统一市场要求、具有歧视性的地方保护性收费,一律取消。5.对在执行中企业、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予以取消、降低收费标准或整顿规范。6.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行政许可收费,一律取消。7.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收费,一律取消。8.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收费,一律取消。
  二、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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