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
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财社[2004]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劳动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广州分行直属支行、广东省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要按照财政部财金[2004]66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州银发[2004]26号文的规定,做好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核以及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银行等项工作,共同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小企业的申请认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小企业申请贴息贷款的,需向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级的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县(区)一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收到小企业认定书面申请材料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上报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自收到县区(或小企业)上报的书面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或予以明确答复。
(三)《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由各地级以上市按照财金[2004]66号文规定的模式自行印制,并免费向各县(区)发放。
二、由于中央财政不给予我省贴息补助资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仍按照省财政厅粤财社[2003]129号文和广州银发[2004]26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的贷款出现呆账损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进行审核,对核定后的呆帐损失,各市财政部门给予10%的补偿。补偿资金申请拨付程序由各地财政部门确定。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省财政下拨的小额担保贷款补助资金可承担各市财政补偿资金中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