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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吴川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04年6月15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因在本文下发之前执行电价与本文通知规定电价不同而产生的电费差,按多退少补的原则处理。
  附件:1、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部分地区趸售电价表(略)
  2、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2:

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


  根据《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一、二、三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制止电解铝行业重复建设势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制止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3号)有关规定,为运用价格杠杆,制止部分高耗能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特制订本目录,用以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等3类企业(项目),试行差别电价。
  一、钢铁行业
  (一)淘汰类
  1.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机械制造用),其中10吨以上、20吨以下电炉不含特殊钢
  2.工频炉和中频炉等生产的地条钢,工频炉和中频炉生产的钢锭或连铸坯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未经国家批准建设的,公称容量60吨以下电炉
  二、电解铝行业
  (一)淘汰类
  铝自焙电解槽
  (二)限制类
  2.2002年4月以后未经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批准建设的电解铝项目
  (一)淘汰类
  3200KVA及以下矿热炉、3000KVA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KVA以下精炼电炉(钨铁、钒铁精炼电炉除外)
  (二)限制类
  1999年9月1日以后建设的铁合金项目
  四、电石行业
  (一)淘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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