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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吴川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吴川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4]273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湛江、汕头、茂名、揭阳、潮州、汕尾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的规定,从2004年6月15日起(按抄见电量),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调整了趸售电价。调整后,我局制定了吴川等县(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部分趸售县购省网电量的比例较重,趸售电价调整后,扣除电价不调整的电量,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户电价提高幅度较大的实际,为控制各地实际电价调整幅度,经商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决定适当调整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部分县的趸售电价。
  考虑到仍属趸售体制的揭阳市农电公司、潮州市枫溪和意溪镇、汕尾市海丰、陆丰、陆河县和华侨管理区与直供地区已实现同价,此部分趸售地区购网电电量较多,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电电量较少,如其趸售电价调整2.6分/千瓦时,供电部门将收支失衡,经营出现较大困难,为此,同时适当调整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此部分地区的趸售电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地区调整后的趸售电价见附件1。过去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二、趸售电价调整后,按以下原则调整各趸售县的销售电价:
  1.在趸售县范围内,居民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电价暂不调整。
  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电价仍维持2003年12月实际执行的标准不变。
  2.扣除此次电价不调整的电量后,根据各趸售县2003年购省网电量和实际用电情况,测算趸售电价按附件1调整以后,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户电价的调整幅度。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2。
  三、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根据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3)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高耗能企业中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执行当地电价价目表相应类别的电价;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2分;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5分。此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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