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龙门等县(市)销售电价的通知
(粤价[2004]274号)
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潮州、河源、茂名、梅州、清远、汕头、韶关、阳江、云浮、肇庆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南方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7号)的规定,从2004年6月15日起(按抄见电量),省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对趸售县的电价提高了2.6分/千瓦时。趸售电价调整后,我局制定了龙门等县(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现通知如下:
一、在趸售县范围内,居民住宅、农业生产、稻田排灌和脱粒用电电价暂不调整。化肥生产企业的生产用电电价仍维持2003年12月实际执行的标准不变。
二、扣除上述电价不调整的电量后,根据各趸售县2003年购省网电量和实际用电情况,测算趸售电价提高2.6分/千瓦时以后,大工业、非普工业、商业用户电价的调整幅度。调整后的电价见附件1。
三、为了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根据国家规定,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详见附件2)试行差别电价。对上述高耗能企业中属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的企业,执行当地电价价目表相应类别的电价;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2分;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当地相应类别电价基础上再提高每千瓦时5分。此政策自实施之日起暂执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