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4)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第4项材料中的人员无《
药品管理法》第
76条、第
83条规定情形的申明。
(6)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拟办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经营药品的范围。
(8)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情况。
(9)药品储存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装置和设备)的可行性规划书。专营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企业除外。
(10)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划书。
(1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提交委托书。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且须按顺序装订成册(下同)。
2.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3),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受理通知书》(附件4),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审查和决定
自《受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附件6)。
(三)验收和发证
1.申请人完成筹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申请表、验收材料和验收情况电子软盘,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1)《药品经营许可证》验收申请书(附件2)。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任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