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合肥市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合政办[2004]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安徽省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04)75号)精神,现将我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自2004年10月1日起,合肥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4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30元,长丰县310元;合肥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4.5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60元,长丰县3.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