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北京市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换发许可证的通知
(京劳社培发[2004]14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教育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
由于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工考委《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有效期相继届满,为保证鉴定考核工作连续性,根据《
劳动法》、《
工人考核条例》、《
行政许可法》和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管理规定,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机构应办理鉴定(考核)延续手续,换发鉴定(考核)许可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换发鉴定(考核)许可证范围
此次换发鉴定(考核)许可证范围是: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各级工人考核委员会。
二、 办理程序
(一)各鉴定(考核)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所办理延续职业技能鉴定许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填报的《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一式三份和备份磁盘),见附件2;
2、工人考核委员会办理延续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申请;《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复印件);填报的《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和备份磁盘),见附件3;
3、2003-2004年度鉴定(考核)情况统计表(附件4)。
(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将按规定填报的材料直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各工考委以所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为单位,由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将按规定填报的材料汇总后,直接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鉴定(考核)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对合格的鉴定(考核)机构换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三、 填写方法
(一)各鉴定(考核)机构可通过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www.bjld.gov.cn),下载《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审批表》、《北京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许可证申请表》,并用A4纸打印,不得另加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