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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三)投诉事项的主要事实;
  (四)投诉人的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第七条 投诉分直接投诉和代理投诉。实行代理投诉的,委托人应将明确代理权限和事项的委托书与投诉书一并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投诉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一)对于符合投诉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三)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内容明显不符合事实的;
  (二)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投诉信函字迹不清,不能辨认的;
  (六)投诉事项不具体,未提供任何有效线索和证据,难以查证的;
  (七)投诉事项已做出决定,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八)投诉事项已向法院起诉或者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九)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的。
  第十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投诉的受理部门。
  对于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当准予撤回,终止投诉处理活动。对于已经查实或发现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投诉,应当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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