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
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17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河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和投诉处理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投诉处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投标投诉及对投诉的处理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投诉处理应遵循依法、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与招投标活动有直接或间接利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投诉人应当自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或违法行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投诉应当向投诉受理机关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内容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