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开票人员代开发票时,若物品或劳务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在申请表上注明“免税”,将申请表及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交复核岗审核。
若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局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并且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未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在申请表上注明“未达起征点”,将申请表及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交复核岗审核。
若物品或劳务不属于免税范围,同时开票金额超过按次征收起征点,或者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开票人员在申请表上填写征收率、发票代码及号码,将申请表及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传递给征税收款人员。
第十四条 征税收款人员根据发票开具金额及申请表上征收率开具完税凭证,并在代开普通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在完税凭证上注明代开普通发票号码,在申请表上填写税额、完税证号码,将申请表及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记帐联交复核岗审核。
第十五条 复核岗人员对开票记录和征税记录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将发票联、记帐联交纳税人,其他资料交开票人员归档。开票人员根据申请表内容登记代开发票台帐(样式见附件2)。
第四章 代开发票的规格及填开要求
第十六条 《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票样附后(见附件3),规格为:210×140mm。《代开发票》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绿色。《代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本办法启用后,各地现有库存旧版代开发票,能够满足代开发票的基本要素的可以继续使用,使用期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第十八条 填开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号码顺序依次填开,做到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内容真实。严禁跳号填开,单联填开。
第十九条 一般应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并确保开票记录完整、准确、可靠储存、不可更改;暂无条件使用计算机开具的,也可手工填写。无论是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发票联均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规格和式样见附件4。发票专用章由各设区市国税局刊刻,税务机关名称具体至县(市、区)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