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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九条“若申请代开发票的纳税人为个人,并且销售货物和劳务的金额不超过150元,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4]25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精神,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略)
  2、江西省×××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台帐(略)
  3、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4、票样(略)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

江西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二章 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第四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和领购发票,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为其代开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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