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混存、混放的,应当立即改正。
(4)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不符合要求,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应当限期改正。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按照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部门复查、政府挂牌督办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10月10日至10月20日)
各地区、各系统在广泛动员部署的基础上,督促社会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公安部、
监察部、国家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填写统一格式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附启),报本行业或本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报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此项工作于10月20日前完成,各地区、各系统将单位自查整改情况汇总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10月21日至10月25日)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务、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广电等部门要在火灾隐患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与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单位承诺已整改的火灾隐患逐一检查落实;对存在火灾隐患未整改的单位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确保安全。10月25日前,各地区、各系统部门复查情况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政府府挂牌督办阶段(10月26日至10月30日)
经各地区、各系统领导小组复查后,对确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以北京市政府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跟踪督办,直至整改完毕。10月30日前,将各地区、各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