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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保障工作平安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开展劳动保障工作平安创建活动的通知
(浙劳社仲[2004]172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平安市、县(市、区)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2004)16号)精神和省平安办对省级各部门的要求,为全面完成劳动保障工作的考核指标,现将开展劳动保障工作平安创建活动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各地要高度重视平安创建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台帐制度,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2、要紧紧围绕建设“平安浙江”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结合劳动保障工作的考核指标,对今年的整体工作做一次全面自查,并以此推进各项工作。
  3、我厅将按照平安市、县(市、区)评审工作的责任分工,对各地劳动保障平安创建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季报制,季报由各市汇总,于次月8日前报我厅。今年前三季度报表请各市于10月31日前报出,全年年报于2005年1月8日前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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