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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商河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
在商河县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
(鲁府法发[2004]43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在商河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请示》(济政[2004]100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17号文件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在商河县城区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意你们上报的工作实施方案。
  二、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定名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可以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区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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