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
(12)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自然人出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发起人个人资信公证等(依据《
公司法》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五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复印件,1份);
(13)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决议(依据《
公司法》第
七十六条);(原件,1份)
(14)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依据《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原件,1份)
(15)公司住所证明(依据《
公司法》第
七十三条)。(原件,1份)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附公司变更方案(依据《
公司法》第
七十三条);(原件,1份)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复印件,1份)
(3)公司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依据《
公司法》第
三十八条);(原件,1份)
(4)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
公司法》第
七十三条);(原件,1份)
(5)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复印件,1份)
(6)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依据《
公司法》第
七十三条、第
七十五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复印件,1份)
(7)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或商业发展计划书(依据《
公司法》第
七十三条、第
九十八条);(原件,1份)
(8)加盖工商局章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股份有限公司草案(依据《
公司法》第
七十三条以及第
七十九条);(复印件,1份)(原件,1份)
(9)最近一期公司审计报告及发起人资产负债表,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人员的资格证明(依据《
公司法》第
九十九条);(原件,1份)
(10)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条);(复印件,1份)
(1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
五条)(原件,1份)
(12)公司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依据《
公司法》第
七十三条、第
九十八条);(原件,1份)
(13)公司住所证明(依据《
公司法》第
七十三条)。(原件,1份)
3、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合并申请书(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原件,1份)
(2)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公司合并的决议(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原件,1份)
(3)合并协议书(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原件,1份)
(4)经审计的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原件,1份)
(5)债权人通知书及报纸上三次公告(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原件,1份)
(6)公司合并的法律意见书(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四条);(原件,1份)
(7)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三条);(复印件,1份)
(8)新设合并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复印件,1份)
4、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分立申请书(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原件,1份)
(2)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公司分立的决议(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原件,1份)
(3)公司债务重组协议书(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条);(原件,1份)(4)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条);(原件,1份)
(5)债权人通知书及报纸上三次公告(依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五条);(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