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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许可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理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4、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规定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5、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6、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八条)。
  7、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2)公司的通告和公告办法;
  (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8、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依据:《公司法》第八十条)。
  9、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10、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理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依据:《公司法》第八十二条)。
  1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依照本法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依据:《公司法》第九十八条)。
  12、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应当相等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当依照本法有关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设立申请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原件,1份)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复印件,1份)
  (3)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原件,1份)
  (4)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原件,1份)
  (5)公司章程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原件,
  1份)
  (6)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公司法》第

  十条
);(原件,1份)
  (7)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原件,1份)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原件,1份)
  (9)企业改制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原件,1份)
  (10)企业改制及设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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