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电气施工人员北京市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9)经营场所占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10)施工机械装备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功率[kw]及其他必要的说明);
2、北京市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承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京经电管(2003)105号文件):
(1)北京市修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表(2份),申请表不能复印及自行制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的复印件1份、个人工作简历;
(4)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施工人员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经营场所占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
(7)近三年工程业绩中工程的工程合同和结算材料及安全、质量的有关证明的复印件1份。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承装(修)电力施工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
1、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2)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北京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变更后证件。
决定形式
(1)准予变更的,在“企业变更栏”填写发证机关变更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正页上加盖“变更”章。
(2)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企业等级变更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2)同正式申请相应级别所规定的全部材料及证明;
(3)北京市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原件。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变更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变更后证件。
决定形式
(1)准予变更的,颁发变更后的承装(修)电力施工许可证;
(2)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19
许可事项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审核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
许可条件:
1、《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令1995第189号)第
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或者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
2、
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证券发(1996)9号,第二章第
四、
六条)
第四条规定:申请首次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对公司申请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所列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证券委推荐,并向国务院证券委报送下列文件:
推荐文件;
公司申请文件;
公司符合《规定》所列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公司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公司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公司当年税后利润预测;
尚未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对拟投入公司的资产价值估算意见;
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就公司发行前景所作的分析报告;
国务院证券委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规定:被选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将《规定》第十一条或第十二条所列文件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核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
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申请文件;
2、公司符合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条件的说明材料和有关文件;
3、公司营业执照;
4、公司所募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
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公司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6、公司当年税后利润预测。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20
许可事项名称: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审批
设定依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许可条件:
1、申请发债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21号令,第
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根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3、申请发债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根据《
公司法》第
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4、发行债券用于技改项目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的30%;用于基建项目的不超过20%(根据《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集资和加强债券发行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24号,第
三条第二款)。
5、取得公司董事会或市国资委同意申请发行债券的决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发债申请书,包括:企业简况、申请发债规模、期限、发债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与构成、效益预测、偿还到期债券本息资金来源等;原件,1份;
2、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发债,出具董事会同意发债的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申请发债,出具市国资委同意发债的决定;原件,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告;原件,1份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21
许可事项名称: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合并及分立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