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15
许可事项名称:煤炭经营企业设立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许可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
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四十七条)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2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证明;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煤炭经营许可证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2份;
2、煤炭经营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4、企业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延续:已经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在有效期满后,需重新进行许可证申请。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经营资格证审批表2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职务任命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5、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
7、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证明;
8、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16
许可事项名称:矿长资格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许可条件:
1、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
2、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
3、经依法培训考核合格;
4、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二张;
2、申请人在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3、申请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由考核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考试合格证明;
5、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除以上材料外,需要代理人携带并出示身份证原件(委托个人办理);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要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介绍信(委托单位办理)。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矿矿长资格证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17
许可事项名称: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许可条件:
1、年龄满18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类,高压运行维修)。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人已经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或现场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2、申请人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二张;
3、申请人在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申请人在有效期限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类,高压运行维修)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5、申请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6、由考核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考试合格证明;
7、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除以上材料外,需要代理人携带并出示身份证原件(委托个人办理);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介绍信(委托单位办理)。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北京市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许可事项18
许可事项名称: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许可条件:
1、北京市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条件。根据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承装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京电管字第693号)的规定,申请北京市电力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条件:
(1)具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北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符合北京市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承装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01京电管字第693号文件)。
2、北京市承修电力设施许可条件。根据原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京经电管(2003)10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承修、试电力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规定,申请北京市承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条件:
(1)具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2)符合北京市承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申请材料目录:
1、北京市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依据,2001京电管字第693号文件):
(1)北京市承装电力设施许可证申报表(2份),申报表不能复印及自行制作;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个人工作简历各1份;
(5)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7)企业电气预算员、电气安装工长、财会员、电气安全员、电气质检员、电气施工合同管理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