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
1、应申报的项目内容齐全,标段划分合理(依据《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条);
2、项目已经依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依据《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八条);
3、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据《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
十一条);
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依据《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十一条);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自行招标的条件(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
四条)。
许可收费: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此项核准作为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的,以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为前提,许可时限与该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许可时限相同。
申请材料目录:
1、招标基本情况表;
2、拟自行招标的,提交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说明;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说明;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说明;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依据国家计委5号令第五条);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4、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提交按照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决定形式
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内送达《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意见书》
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内容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的,申请人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书和项目申报单位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以及申请材料目录中与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
行政许可事项12
许可事项名称:以招标方式确定政府投(融)资项目的项目法人
设定依据:《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许可方式:招标
许可收费: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标时间的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中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决定形式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向中标人颁发有关行政许可书面文件。
行政许可事项13
许可事项名称: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
设定依据:《
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办法》
许可方式:招标
许可收费: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招标时间的规定。
申请材料目录
中标文件;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
决定形式
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向中标人颁发有关行政许可书面文件。
行政许可事项14
许可事项名称: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许可条件: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
23条规定: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
(2)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规定的煤矿安全规程;
(3)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
(4)特种作业人员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5)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6)有实测的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
(7)有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的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根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
6条规定: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许可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矿长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水文地质图;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情况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变更:煤矿企业变更名称、矿长、隶属关系、开采范围及煤层等事项,应在变更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依据《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15条规定)
许可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申请;
3、有关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
决定形式: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变更后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延续: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批准的矿井服务年限终止期相同。期满后需要延长的,应说明延期理由,填写延期申请书,并在期满前9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延期;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延期生产。(根据《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13条规定)
许可时限: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
3、安全生产许可证;
4、矿长资格证书;
5、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田地形地质图、供电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排水系统图、水文地质图;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有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9、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情况材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