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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11、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
  12、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其中内资房地产项目由我委与市建委共同办理,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通过的意见;
  6、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资质管理的,应提供资质证明文件;
  7、中外合营项目,合营各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
  8、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9、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7



  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社会事业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56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8



  许可事项名称: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2002年第346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计委等三部委2002年第21号令);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7、未影响我市经济和社会安全;
  8、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2套):
  1、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淡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务的价格;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6、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7、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以上依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9、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交通流量评价意见;
  10、外商投资项目属国家限制类行业的,需提供行业部门审查意见;
  11、特殊需要的有关文件材料(如国家规定的行业归口文件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等),需进口设备的提供进口设备清单;
  12、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有关法律、规章、文件要求的其他附件及材料;
  13、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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