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4]2220号)
各处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试行。
二00四年十月十九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许可程序性规定(试行)
行政许可事项1
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林水利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
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
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
5、
6、
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2
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能源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
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
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以上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第
5、
6、
8条)
5、需要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关于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
6、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许可决定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
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申请材料退申请人。
行政许可事项3
许可事项名称:不使用政府投资的交通运输类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
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许可条件:
1、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
5条);
2、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项目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5、地区布局合理;
6、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7、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8、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9、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10、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第2-10项内容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第
18条);
11、项目申报单位具有承担相应项目建设的能力。
许可收费: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许可时限:
1、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申请材料目录:
1、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